1 基金简介
「大湾区共同家园青年公益基金」(以下称「大湾区青年基金」)于2019年9月成立,是以服务香港青年为主的慈善机构。大湾区青年基金汇聚了各界青年领袖,以「助青年 创明天」为使命,集合及善用粤港澳大湾区的资源,以教育及培训为主导方向,于大湾区开展与学业、就业及创业等方面的服务,为青年搭台、搭梯及搭桥,提升自身价值,积极面对挑战,于大湾区共享发展机遇,并同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2 计划目的
青年+能量计划通过资助青年服务机构举办一次性或具持续性令香港青少年直接受惠的项目,帮助青少年在多元领域的发展,促进他们的成长及宣扬社会正能量。
3 资助范畴
3.1 2025年度受计划资助的项目主题以促进香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帮助他们建立积极且正向思维为优先考虑,并能提供参与文化艺术、体育、社会服务等多元范畴的机会,培养其毅力,勇于面对未来挑战;
3.2 一次性或具持续性令青少年直接受惠的项目。
4 申请资格
4.1 申请机构必须为:
a. 依香港法例注册并具有非牟利性质的非政府机构;或
b. 依香港法例注册并具有慈善性质的非政府机构;或
c.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社团。
4.2 如申请机构为依法注册并具非牟利性质的非政府机构,必须提供依法注册证书,以及一份组织章程,文件须由主席及另一名干事签署,以示真确。
5 受惠对象
5.1 根据大湾区青年基金的规定,青年+能量的受惠对象为有理想有志向的香港青少年;
a. 年龄介乎11至35岁(受惠年龄群组的差距不应多于10岁);
b. 以往未曾参加过大湾区青年基金资助的同类型项目的青少年为优先考虑对象;
c. 申请项目所有受惠对象均须登记成为基金YO PLACE 会员 。
5.2 申请机构须以公平、公正及公开为前提招募受惠者;
5.3 申请机构需要在资助申请表内详细列出期望招募参加者的具体条件及挑选准则。
6 受惠者的个人资料收集及使用
6.1 获资助机构须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供受惠者的基本资料,以供大湾区青年基金作统计、宣传及直接联络之用,基本资料的内容包括:
6.1.1 受惠者的姓名;
6.1.2 受惠者的性别;
6.1.3 受惠者的年龄;
6.1.4 受惠者的联络电邮或联络电话;及
6.1.5 受惠者的YO PLACE会员号码。
6.2 获资助机构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所提供的受惠者的基本数据,须确保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相关条文处理;而大湾区青年基金亦会按照有关条文处理个人资料。
7 申请手续
7.1 全年接受申请,惟申请机构应在项目启动前至少2个月前提交申请;
7.2 申请流程
7.2.1 经计划网站www.youth-energy.org.hk 填妥申请表;
7.2.2 提交申请表时,须连同所需要的相关文件一并递交;提交后,请根据指示下载申请表
并签署盖章;
7.2.3 将完成签署盖章的申请表上传至网站,完成申请程序。
7.3 申请机构若未能在项目启动前至少2个月前提交申请,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不予受理有关
申请。
8 申请项目的要求
8.1 项目的基本要求:
a. 项目的主题须符合大湾区青年基金的宗旨及计划的目标;
b. 项目须具成本效益,受惠人数不能少于30人;
c. 同一项目,受惠年龄群组的差距不应多于10岁;
d. 项目的执行期须不多于6个月,并须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项目及收支报告;
e. 申请机构必须是项目的主办机构,并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筹办及推行。申请机构可自由设计元素下不同性质的活动,但须就建议的活动及安排详细列于项目申请表格中并提交大湾区青年基金审批,并确保建议项目下的活动设计符合大湾区青年基金的期望;
f. 除了申请机构,如项目涉及其他合作机构参与,须在申请表格中清楚列明申请机构和合作机构的分工,确保双各方不会出现资源重迭的情况, 以及说明各方如何可达至协同效应;
g. 项目不得作牟利、筹款、商业、宗教或政治用途,以及不得与政府政策有直接冲突。(例如: 申请项目当中的工作实习是安排学生于烟草或酒精相关的公司工作,申请项目将不作考虑。);
h. 就已经展开的活动申请拨款,概不受理。
9 项目评审程序及准则
9.1 大湾区青年基金将会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批;
9.2 根据实际需求,合资格申请机构或会被邀请向大湾区青年基金直接讲解申请项目,以便大湾区青年基金考虑和评审。
10 资助金额
10.1 同一机构在同一资助年度内只可获青年+能量一次资助。
10.2 此计划下单一项目可获大湾区青年基金资助金额将由港币5千元至10万元,以支付获资助机构举办核准项目下的活动所需的指定开支费用。机构在制订财政预算时应留意项目要符合成本效益。
10.3 大湾区青年基金将会对核准的项目作全额/部分资助,获得非全额资助的项目,申请机构须承诺可自行承担余下金额以完成该项目,才可获得资助;
10.4 如获资助机构另寻其他来源的资助,须向大湾区青年基金说明相关情况,且项目的总收入不能超出总实际开支金额;
10.5 一般而言,租赁设备及场地的费用,以及一次过非经常性的其他直接开支(例如消耗品开支及宣传费用),均可获得资助。至于申请机构用于维持本身的营运或行政的费用(包括设立机构办事处的开支;大厦及办事处设施、装修、维修及保养开支; 租金及差饷;水电煤等公共设施开支;一般行政及办公室开支;项目职员的薪金及申请机构行政人员的应酬费)、购置器材、家具及嘉宾纪念品,以及其他不会令参加者直接受惠的开支,将不获资助。
11 申请结果
11.1 大湾区青年基金会于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通知审核结果;
11.2 大湾区青年基金就申请所作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批出的最高资助金额),有最终及绝对的决定权;
11.3 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公布申请结果,以及披露获资助机构名单、核准项目名称和项目简介数据,而无须事先获得申请机构的同意。
12 核准项目的启动及内容变更
12.1 核准的项目须根据项目计划表中列明的时间启动,如项目未能如期启动,获资助机构须于原定项目推行期前一个月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交书面申请延期项目推行。需注意,申请延期的项目必须在原定项目启动时间后的三个月内启动,否则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终止该项目的资助,而获资助机构须于一个月内退还大湾区青年基金已拨出的款项。
12.2 经大湾区青年基金核准延期的项目;若项目未能在新审批的指定时间内完成,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终止对该项目的资助,并要求机构在一个月内将已拨出的款项全数退还。
12.3 若获资助机构拟调整核准项目的有关内容,须于原定项目推行期前一个月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交书面申请更改项目内容。
12.4 经更改后的项目仍需符合大湾区青年基金各项的资助准则,否则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终止核准项目的资助,而获资助机构须于一个月内退还大湾区青年基金已拨出的款项。
12.5 若核准的项目未能在原定推行期启动及大湾区青年基金并未收到申请机构的书面延期申请,大湾区青年基金将会视作该机构放弃资助论,该机构须在一个月内退还已拨出的款项。
13 注意事项
13.1 未成年的受惠者,需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参与项目相关活动;
13.2 在青年+能量计划申请结果公布前的一切活动支出,概不获资助。
13.3 除大湾区青年基金的资助外,如获资助机构就着此项目获得其他来源的资助,须向大湾区青年基金如实申报,并说明有关资助的用途。任何情况下,获资助机构于此项目所获得的总收入(包括资助金及向参加者收取的费用)不得多于项目的实际总开支金额。
13.4 申请机构如欲提出联合申请或与其他非政府机构合办建议的项目,或申请/接受大湾区青年基金以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的现金或实物赞助,则须在申请表格预算一栏内详细说明。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机构均不得寻求及/或接受任何大湾区青年基金认为可能与政府或任何决策局或部门政策有直接冲突的捐款及/或赞助(包括但不限于烟草、鼓吹赌博、淫秽的业务的捐款及/或赞助)。倘大湾区青年基金认为申请机构接受的捐款及/或赞助并不恰当,将不会进一步审理申请机构提交的项目建议。
13.5 建议的项目必须不会为大湾区青年基金带来额外的附带开支。
13.6 获资助机构在租用场地以举办相关活动时,须优先租用大湾区青年基金YO PLACE筑梦空间的场地。若YO PLACE 筑梦空间未能提供租用场地或不适用于举办相关活动,申请机构须书面向大湾区青年基金说明相关情况。有关YO PLACE 筑梦空间的场地信息,请参阅以下网址:www.yoplace.org.hk。
13.7 大湾区青年基金在通知获资助机构审批结果的函件中,将列明获资助金额。获资助机构必须按照所递交的项目申请中载列的详情筹办相关项目,不可自行作出修改。如未获大湾区青年基金同意下更改相关项目内容,而机构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大湾区青年基金会将之记录在案,作为日后审批资助申请时的参考数据。此外,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撤销拨款。若决定撤销拨款,该机构须于一个月内退还已收取的拨款。
13.8 大湾区青年基金不会为获资助项目引致的索偿、要求及法律责任承担任何责任。申请机构必须就所举办的项目(包括内地活动)向香港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丶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及为参加者在内地期间向香港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综合旅游保险,后者必须包括疾病及意外医疗保障及香港境外的支持服务(如适用);
13.9 获资助机构须在制作所有相关活动的宣传材料及纪念品时,加上大湾区青年基金的标志和名称,并注明大湾区青年基金为活动资助机构;此外必须在社交媒体的项目宣传中将大湾区青年基金的全名加入作为「主题卷标」(hashtag),并须于发布前得到基金核准。
13.10 获资助机构须提供项目的数据及报名详情,供上载至基金网站以作宣传。
13.11 获资助机构须向大湾区青年基金进行项目的阶段性简报。报告中须包含项目的进度,活动的具体安排及照片/及影片(于阶段性活动结束后提供),以供大湾区青年基金监管相关项目的进度。
13.12 项目完成后,获资助机构须要求受惠者总结有关项目的最终成果(如:编写学习报告或作简报)。
13.13 获资助机构须于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交活动报告、收支报告(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签署确认并附有机构盖章)及活动数据(例如刊物、相片等)。
13.14 活动资料的要求:
a. 获资助机构需就获资助项目中的所有活动作媒体数据记录,例如:制作相片集,短影片集等;
b. 获资助机构须就获资助项目拍摄不少于10张照片,及;
c. 在活动结束后提交一段1分钟的活动记录短片;
d. 获资助机构须在活动结束后在机构的相关媒体平台作活动成果展出及宣传;
e. 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使用获资助机构所提交的任何活动数据于各传播媒体作推广基金之用,包括及不限于上载到大湾区青年基金网站及相关媒体作宣传用途。获资助机构亦须确保 项目的参加者同意大湾区青年基金可使用资助机构所提交的相片及影片作推广大湾区青年基金之用。
13.15 若受惠者在活动进行中在个人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分享了参加核准项目的信息,获资助机构可在活动报告上,通过截图的形式附上供基金作活动记录之用;
13.16 大湾区青年基金亦有权适当地参与核准项目的活动,以评估项目的执行成效,例如项目开展的事前讲座、训练活动、简介会、分享会等。
13.17 因应有关项目而出版的刊物及影音制作,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知识产权,并且不可作贩卖用途,违者须自行承担责任。
13.18 在递交项目申请予大湾区青年基金前,申请机构须确认所有数据均属真实、完整及正确无误。大湾区青年基金如在申请截止后发现机构递交的资料有误或有虚报的情况,大湾区青年基金将取消该机构的申请资格及保留一切追究权利。
13.19 如有需要,获资助机构须协助宣传大湾区青年基金举办的其他青年活动。
14 撤销申请
14.1 获资助机构可在接获上述申请结果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出撤回申请。撤回一经作出,不能取消。
14.2 大湾区青年基金在收到获资助机构的撤回申请通知后,大湾区青年基金所给予的任何批准、有条件批准或原则上批准即告无效。
15 暂停、扣减或终止资助
15.1 大湾区青年基金保留权利,可暂停、扣减或终止对核准项目的资助,或在出现任何违规情况时终止协议。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放弃推行核准的项目,或持续或公然地不遵从核准项目协议进行整个或部分项目;
b. 获资助机构清盘或破产;
c. 获资助机构或其涉及核准项目的任何执行人员被发现触犯任何香港法例及/或《防止贿赂条例》下的任何罪行及其他违法行为;
d. 获资助机构未能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又或提交的任何上述报告不符合大湾区青年基金规定;
e. 未按照大湾区青年基金核准预算使用核准资助款项的任何部分;
f. 获资助机构在项目行政处理上有严重不当的地方;
g. 未能满足或违反基金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
h. 鉴于公众利益,大湾区青年基金认为应终止核准项目。
15.2 若获资助机构在执行核准项目过程中出现任何上述情况,大湾区青年基金会将之记录在案,作为日后审批同一机构申请资助计划时的参考数据。
15.3 核准项目的活动范围和规模如事先经大湾区青年基金书面批准作出缩减,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根据活动的缩减范围和规模,扣减核准资助额。大湾区青年基金可全权决定最终批出的资助额。
15.4 若大湾区青年基金决定撤销或终止对核准项目的资助,获资助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向大湾区青年基金退还所有已收取的拨款。
15.5 若获资助机构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须终止的情况,须向大湾区青年基金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并在一个月内退还大湾区青年基金已拨出的所有资助。
16 索偿及责任
16.1 大湾区青年基金不会为获资助项目引致的索偿及法律责任承担任何责任。
16.2 大湾区青年基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承担核准项目出现的任何亏损所引致的责任。获资助机构须承担获资助项目出现的任何亏损所引致的责任。获资助机构如合理地预计项目的开支总额会超出原来的预算开支,不论超支数额为何,均应实时通知大湾区青年基金办事处。此外,获资助机构须自行填补差额,以完成获资助项目。
17 查询
如需进一步数据,请以下列方式联络大湾区共同家园青年公益基金办事处:
电话:2210 9618 或2210 9609
传真:2561 8669
电邮:application@gbayouth.org.hk
地址:香港上环德辅道西9号16楼
大湾区共同家园青年公益基金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