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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1. 基金简介
    「大湾区共同家园青年公益基金」(以下称「大湾区青年基金」)於2019年9月成立,是以服务香港青年为主的慈善机构。藉着新时代丶新湾区丶新机遇,大湾区青年基金汇聚了各界青年领袖,以「助青年 创明天」为使命,集合及善用粤港澳大湾区的资源,以教育及培训为主导方向,於大湾区开展与学业丶就业及创业等方面的服务,为青年搭台丶搭梯及搭桥,提升自身价值,积极面对挑战,於大湾区共享发展机遇,并同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2. 申请资格
    1. 申请机构必须为:
      1. 依香港法例注册并具有非牟利性质的非政府机构;或
      2. 依香港法例注册并具有慈善性质的非政府机构;或
      3.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社团
    2. 如申请机构为依法注册并具非牟利性质的非政府机构,必须提供依法注册证书,以及一份章程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文件须由主席及另一名干事签署,以示真确。
  3. 资助范畴
    有关的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由申请机构主办,即由申请机构负责相关项目的规划丶筹办及推行。申请机构可自由设计项目下不同性质活动,例如培训班丶工作坊丶辅导服务丶工作体验等,但须就建议的活动及安排详细列於项目计划书中并提交大湾区青年基金审批,并确保建议项目下的活动设计符合基金的期望;
    2. 受计划资助的项目主题可包括:扶贫丶义工培训丶就业实习或促进香港青少年成长及宣扬社会正能量
    3. 一次性或具持续性令青少年直接受惠的项目
    4. 项目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坊丶嘉年华丶论坛丶比赛丶讲座丶探访活动等。
  4. 资助金额
    每个申请项目资助金额由港币5,000元至100,000元不等。每个机构一年内可获批最高资助额为港币100,000
  5. 受惠者资格
    1. 受惠对象为有理想有志向的香港青少年;
    2. 年龄介乎11至40岁的香港居民;
    3. 申请项目如有明确的受惠对象,所有受惠对象均须登记成为基金YO PLACE会员;
    4. 申请机构须以公平丶公正及公开为前提招募受惠者;
    5. 申请机构需要在资助申请表内详细列出期望招募参加者的具体条件及挑选准则。
  6. 受惠者的个人资料收集及使用(如适用)
    1. 获资助机构须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供受惠者的基本资料,以供大湾区青年基金作统计丶宣传及直接联络之用,基本资料的内容包括:
      1. 受惠者的姓名;
      2. 受惠者的性别;
      3. 受惠者的年龄;
      4. 受惠者的联络电邮;及
      5. 受惠者的YO PLACE会员号码(11-40岁受惠者适用)
    2. 获资助机构应妥善保管所有受资助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副本),并定期整理受资助人个人资料档案,以便基金需要时查核;
    3. 获资助机构向基金所提供受惠者的基本资料,大湾区青年基金将会严格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相关条文处理。
  7. 申请手续
    1. 申请流程
      1. 经计划网站填妥申请表
      2. 提交申请表後,根据指示下载申请表并签署盖章
      3. 将完成签署盖章的申请表上传至网站,完成申请程序
    2. 申请机构应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准备以下文件的电子文档:
      1. 申请团体的注册文件及有关证明资料
      2. 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及预算表;
  8. 项目评审程序及准则
    1. 大湾区青年基金将会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批。
    2. 根据实际需求,合资格申请机构或会被邀请向大湾区青年基金直接讲解申请项目,以便大湾区青年基金考虑和评审。
    3. 任何人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成员提供利益,以期影响申请结果,即属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若申请机构或其董事丶员工丶代理人丶顾问丶承办商及其他涉及有关项目的人员提供任何该等利益,会令有关申请无效,不会获进一步考虑;如申请机构的申请已经获批,则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取消或终止有关资助计划。
    4. 大湾区青年基金保留权利向第三方披露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以便审批申请。
  9. 申请结果通知
    1. 大湾区青年基金会於收到申请後一个月内通知审核结果。
    2. 大湾区青年基金就申请所作决定(包括但不限於批出的最高资助金额),有最终及绝对的决定权。
    3. 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公布申请结果,以及披露获资助机构名单丶核准项目名称丶资助金额和其他资料,而无需事先获得申请机构的同意。
  10. 注意事项
    1. 获资助机构须签订由大湾区青年基金拟订的「拨款接纳书」
    2. 「拨款通知书」会列明核准的资助金额,以及批出核准资助项目的细则及条款。
    3. 如获资助机构接纳通知书列明的资助额,则必须在批出拨款通知书所列的指定期限内,将签妥的接纳书交回大湾区青年基金。倘若大湾区青年基金在批出拨款通知书所列的指定期限届满後仍未收到获资助机构签妥的接纳书,则将视有关机构自动放弃该资助论。
    4. 所获拨款应於指定期间内用於推行计划,而有关计划日後开支须自负盈亏。
    5. 申请机构应在推展活动时考虑有机会影响项目进度的因素,如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项目的启动或完成时间有所推迟,大湾区青年基金不会为此情况下所产生的任何额外开支作资助,而大湾区青年基金亦有权取消项目的拨款资助。
    6. 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要求获资助机构在制作所有相关活动的宣传资料及纪念品时,加上大湾区青年基金的标志和名称,并注明基金为活动资助机构,并须於发布前得到大湾区青年基金核准。
    7. 如有需要,获资助的机构须协助宣传大湾区青年基金举办的青年活动。
    8. 申请机构可就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其他来源的资助,但需在申请表内列明其他资助的来源及金额,以免出现资源重叠。
    9. 获资助机构在推行项目期间,如需购买任何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聘请导师丶场地租用丶住宿等,如得知获资助机构现正或将会与供应商有相连关系,均须作出书面利益申报,以避免任何可能产生的贿赂和/或利益输送等问题。
    10. 如申请机构为项目的主办机构及有其他合作机构,为确保双方不会出现资源重叠的情况,申请机构必须在其申请表格中清楚说明机构和其他合作机构各自扮演的角色和分工丶双方举办不同类型活动的资源分配,以及双方如何可达至协同效应。
    11. 基金不会为获资助项目引致的索偿及法律责任承担任何责任。获资助机构必须就所举办的项目(包括内地活动)向香港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丶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及为参加者在内地交流期间向香港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综合旅游保险,後者必须包括疾病及意外医疗保障及香港境外的支援服务;
    12. 为有效监督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在项目推行期间的任何时间要求申请机构提供以下文件以供核实,包括但不限於:项目现时的进度报告(文字丶相片或影片记录)丶项目已支出的款项单据等。
    13. 获资助机构须於项目完成後两个月内,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交活动报告丶财务报告(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签署确认并附有机构盖章)丶单据副本及活动资料(例如刊物丶相片丶录像光碟等)。
    14. 活动资料的要求:
      1. 获资助机构需就获资助项目中的所有活动作记录,例如:制作相片集,短影片集等;
      2. 获资助机构须在活动结束後在机构的相关媒体平台作活动成果展出及宣传(如适用);
      3. 获资助机构同意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使用申请机构所提交的任何活动资料於各传播媒体作推广基金及活动成果之用,包括及不限於上载到大湾区青年基金网站及相关媒体作宣传用途。
    15. 大湾区青年基金致力确保所有透过计划申请表格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相关条文。大湾区青年基金或会使用有关个人资料作以下用途:
      1. 处理和核实项目申请;
      2. 项目计划的运作;
      3. 监察项目的进行情况;
      4. 因应任何适用法例要求作出披露;
      5. 进行统计及研究;
      6. 任何与上述用途有关的目的。
      7. 关於参加项目人员的肖像权及在项目中的照片丶视频,均同意大湾区青年基金用於项目进展情况的记录及成果的宣传之用途。
  11. 撤销申请
    1. 获资助机构可在接获上述申请结果书面通知後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向大湾区青年基金提出撤回申请。撤回一经作出,不能取消。
    2. 大湾区青年基金在收到获资助机构的撤回申请通知後,大湾区青年基金所给予的任何批准丶有条件批准或原则上批准即告无效。
  12. 暂停或终止资助
    1. 大湾区青年基金保留权利,可暂停或终止对核准项目的资助,或在出现任何违规情况是终止协议。大湾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及相关资助申请须知中载有详细的规定,当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1. 放弃推行核准的项目,或持续或公然地不遵从核准项目协议进行整个或部分项目;
      2. 获资助机构清盘或破产;
      3. 获资助机构或其涉及核准项目的任何人员被发现触犯任何香港法例及/或《防止贿赂条例》下的任何罪行及其他违法行为;
      4. 获资助机构未能於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又或提交的任何上述报告不符合大湾区青年基金规定;
      5. 未按照大湾区青年基金核准预算使用核准资助款项的任何部分;
      6. 违反基金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
      7. 鉴於公众利益,大湾区青年基金认为应终止核准项目。举例来说,获资助机构未能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或完成核准项目计划书中所列明的活动,将被视为违规情况。
    2. 若大湾区青年基金决定终止对核准项目的资助,获资助机构须在协议终止後,立即向基金退还基金按资助计划支付的所有款项。
    3. 核准项目的活动范围和规模如事先经大湾区青年基金书面批准作出缩减,大湾区青年基金有权根据活动的缩减范围和规模,扣减核准资助额。大湾区青年基金可全权决定最终批出的资助额。
    4. 若机构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须终止的情况,须向大湾区青年基金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并在一个月内退还基金已拨出的所有资助。
    5. 如机构在申请及推行项目中,出现有关违规事项,将纪录在案,并作为日後审批与机构相关的项目拨款的重要参考。如出现明显违反诚信情况,大湾区青年基金将暂停或终止对核准项目的资助,并将追偿全部/部分已拨出的资助。
  13. 索偿及责任
    1. 大湾区青年基金不会为获资助项目引致的索偿及法律责任承担任何责任。
    2. 大湾区青年基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承担核准项目出现的任何亏损所引致的责任。获资助机构须承担获资助项目出现的任何亏损所引致的责任。获资助机构如合理地预计项目的开支总额会超出原来的预算开支,不论超支数额为何,均应即时通知大湾区青年基金办事处。此外,获资助机构须自行填补差额,以完成获资助项目。
  14. 查询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以下列方式联络大湾区共同家园青年公益基金办事处:电话:2210 9609 或2210 9600传真:2561 8669

    电邮:office@gbayouth.org.hk

    地址:香港上环德辅道西 9号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