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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1 基金簡介
「大灣區共同家園青年公益基金」(以下稱「大灣區青年基金」)於2019年9月成立,是以服務香港青年為主的慈善機構。大灣區青年基金匯聚了各界青年領袖,以「助青年 創明天」為使命,集合及善用粵港澳大灣區的資源,以教育及培訓為主導方向,於大灣區開展與學業、就業及創業等方面的服務,為青年搭台、搭梯及搭橋,提升自身價值,積極面對挑戰,於大灣區共享發展機遇,並同時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2 計劃目的
青年+能量計劃通過資助青年服務機構舉辦一次性或具持續性令香港青少年直接受惠的項目,幫助青少年在多元領域的發展,促進他們的成長及宣揚社會正能量。

3 資助範疇
3.1 2025年度受計劃資助的項目主題以促進香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幫助他們建立積極且正向思維為優先考慮,並能提供參與文化藝術、體育、社會服務等多元範疇的機會,培養其毅力,勇於面對未來挑戰;
3.2 一次性或具持續性令青少年直接受惠的項目。

4 申請資格
4.1 申請機構必須為:
a. 依香港法例註冊並具有非牟利性質的非政府機構;或
b. 依香港法例註冊並具有慈善性質的非政府機構;或
c.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
4.2 如申請機構為依法註冊並具非牟利性質的非政府機構,必須提供依法註冊證書,以及一份組織章程,文件須由主席及另一名幹事簽署,以示真確。

5 受惠對象
5.1 根據大灣區青年基金的規定,青年+能量的受惠對象為有理想有志向的香港青少年;
a. 年齡介乎11至35歲(受惠年齡群組的差距不應多於10歲);
b. 以往未曾參加過大灣區青年基金資助的同類型項目的青少年為優先考慮對象;
c. 申請項目所有受惠對象均須登記成為基金YO PLACE 會員 。
5.2 申請機構須以公平、公正及公開為前提招募受惠者;
5.3 申請機構需要在資助申請表內詳細列出期望招募參加者的具體條件及挑選準則。

6 受惠者的個人資料收集及使用
6.1 獲資助機構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供受惠者的基本資料,以供大灣區青年基金作統計、宣傳及直接聯絡之用,基本資料的內容包括:
6.1.1 受惠者的姓名;
6.1.2 受惠者的性別;
6.1.3 受惠者的年齡;
6.1.4 受惠者的聯絡電郵或聯絡電話;及
6.1.5 受惠者的YO PLACE會員號碼。
6.2 獲資助機構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所提供的受惠者的基本資料,須確保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相關條文處理;而大灣區青年基金亦會按照有關條文處理個人資料。

7 申請手續
7.1 全年接受申請,惟申請機構應在項目啟動前至少2個月前提交申請;
7.2 申請流程
7.2.1 經計劃網站www.youth-energy.org.hk 填妥申請表;
7.2.2 提交申請表時,須連同所需要的相關文件一併遞交;提交後,請根據指示下載申請表
並簽署蓋章;
7.2.3 將完成簽署蓋章的申請表上傳至網站,完成申請程序。
7.3 申請機構若未能在項目啟動前至少2個月前提交申請,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不予受理有關
申請。

8 申請項目的要求
8.1 項目的基本要求:
a. 項目的主題須符合大灣區青年基金的宗旨及計劃的目標;
b. 項目須具成本效益,受惠人數不能少於30人;
c. 同一項目,受惠年齡群組的差距不應多於10歲;
d. 項目的執行期須不多於6個月,並須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並提交項目及收支報告;
e. 申請機構必須是項目的主辦機構,並主要負責項目的規劃、籌辦及推行。申請機構可自由設計項目下不同性質的活動,但須就建議的活動及安排詳細列於項目申請表格中並提交大灣區青年基金審批,並確保建議項目下的活動設計符合大灣區青年基金的期望;
f. 除了申請機構,如項目涉及其他合作機構參與,須在申請表格中清楚列明申請機構和合作機構的分工,確保雙各方不會出現資源重疊的情況, 以及説明各方如何可達至協同效應;
g. 項目不得作牟利、籌款、商業、宗教或政治用途,以及不得與政府政策有直接衝突。(例如: 申請項目當中的工作實習是安排學生於煙草或酒精相關的公司工作,申請項目將不作考慮。);
h. 就已經展開的活動申請撥款,概不受理。

9 項目評審程序及準則
9.1 大灣區青年基金將會對所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批;
9.2 根據實際需求,合資格申請機構或會被邀請向大灣區青年基金直接講解申請項目,以便大灣區青年基金考慮和評審。

10 資助金額
10.1 同一機構在同一資助年度內只可獲青年+能量一次資助。
10.2 此計劃下單一項目可獲大灣區青年基金資助金額將由港幣5千元至10萬元,以支付獲資助機構舉辦核准項目下的活動所需的指定開支費用。機構在制訂財政預算時應留意項目要符合成本效益。
10.3 大灣區青年基金將會對核准的項目作全額/部分資助,獲得非全額資助的項目,申請機構須承諾可自行承擔餘下金額以完成該項目,才可獲得資助;
10.4 如獲資助機構另尋其他來源的資助,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說明相關情況,且項目的總收入不能超出總實際開支金額;
10.5 一般而言,租賃設備及場地的費用,以及一次過非經常性的其他直接開支(例如消耗品開支及宣傳費用),均可獲得資助。至於申請機構用於維持本身的營運或行政的費用(包括設立機構辦事處的開支;大廈及辦事處設施、裝修、維修及保養開支; 租金及差餉;水電煤等公共設施開支;一般行政及辦公室開支;項目職員的薪金及申請機構行政人員的應酬費)、購置器材、傢俱及嘉賓紀念品,以及其他不會令參加者直接受惠的開支,將不獲資助。

11 申請結果
11.1 大灣區青年基金會於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通知審核結果;
11.2 大灣區青年基金就申請所作決定(包括但不限於批出的最高資助金額),有最終及絕對的決定權;
11.3 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公佈申請結果,以及披露獲資助機構名單、核准項目名稱和項目簡介資料,而無須事先獲得申請機構的同意。

12 核准項目的啟動及內容變更
12.1 核准的項目須根據項目計劃表中列明的時間啟動,如項目未能如期啟動,獲資助機構須於原定項目推行期前一個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交書面申請延期項目推行。需注意,申請延期的項目必須在原定項目啟動時間後的三個月內啟動,否則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終止該項目的資助,而獲資助機構須於一個月內退還大灣區青年基金已撥出的款項。
12.2 經大灣區青年基金核准延期的項目;若項目未能在新審批的指定時間內完成,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終止對該項目的資助,並要求機構在一個月內將已撥出的款項全數退還。
12.3 若獲資助機構擬調整核准項目的有關內容,須於原定項目推行期前一個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交書面申請更改項目內容。
12.4 經更改後的項目仍需符合大灣區青年基金各項的資助準則,否則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終止核准項目的資助,而獲資助機構須於一個月內退還大灣區青年基金已撥出的款項。
12.5 若核准的項目未能在原定推行期啟動及大灣區青年基金並未收到申請機構的書面延期申請,大灣區青年基金將會視作該機構放棄資助論,該機構須在一個月內退還已撥出的款項。

13 注意事項
13.1 未成年的受惠者,需獲得其監護人的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方可參與項目相關活動;
13.2 在青年+能量計劃申請結果公佈前的一切活動支出,概不獲資助。
13.3 除大灣區青年基金的資助外,如獲資助機構就著此項目獲得其他來源的資助,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如實申報,並說明有關資助的用途。任何情況下,獲資助機構於此項目所獲得的總收入(包括資助金及向參加者收取的費用)不得多於項目的實際總開支金額。
13.4 申請機構如欲提出聯合申請或與其他非政府機構合辦建議的項目,或申請/接受大灣區青年基金以外的任何人士或機構的現金或實物贊助,則須在申請表格預算一欄內詳細說明。在任何情況下,申請機構均不得尋求及/或接受任何大灣區青年基金認為可能與政府或任何決策局或部門政策有直接衝突的捐款及/或贊助(包括但不限於煙草、鼓吹賭博、淫穢的業務的捐款及/或贊助)。倘大灣區青年基金認為申請機構接受的捐款及/或贊助並不恰當,將不會進一步審理申請機構提交的項目建議。
13.5 建議的項目必須不會為大灣區青年基金帶來額外的附帶開支。
13.6 獲資助機構在租用場地以舉辦相關活動時,須優先租用大灣區青年基金YO PLACE築夢空間的場地。若YO PLACE 築夢空間未能提供租用場地或不適用於舉辦相關活動,申請機構須書面向大灣區青年基金說明相關情況。有關YO PLACE 築夢空間的場地資訊,請參閱以下網址:www.yoplace.org.hk。
13.7 大灣區青年基金在通知獲資助機構審批結果的函件中,將列明獲資助金額。獲資助機構必須按照所遞交的項目申請中載列的詳情籌辦相關項目,不可自行作出修改。如未獲大灣區青年基金同意下更改相關項目內容,而機構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大灣區青年基金會將之記錄在案,作為日後審批資助申請時的參考資料。此外,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撤銷撥款。若決定撤銷撥款,該機構須於一個月內退還已收取的撥款。
13.8 大灣區青年基金不會為獲資助項目引致的索償、要求及法律責任承擔任何責任。申請機構必須就所舉辦的項目(包括內地活動)向香港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包括公眾責任保險丶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及為參加者在內地期間向香港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綜合旅遊保險,後者必須包括疾病及意外醫療保障及香港境外的支援服務(如適用);
13.9 獲資助機構須在製作所有相關活動的宣傳材料及紀念品時,加上大灣區青年基金的標誌和名稱,並註明大灣區青年基金為活動資助機構;此外必須在社交媒體的項目宣傳中將大灣區青年基金的全名加入作為「主題標籤」(hashtag),並須於發佈前得到基金核准。
13.10 獲資助機構須提供項目的資料及報名詳情,供上載至基金網站以作宣傳。
13.11 獲資助機構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進行項目的階段性簡報。報告中須包含項目的進度,活動的具體安排及照片/及影片(於階段性活動結束後提供),以供大灣區青年基金監管相關項目的進度。
13.12 項目完成後,獲資助機構須要求受惠者總結有關項目的最終成果(如:編寫學習報告或作簡報)。
13.13 獲資助機構須於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交活動報告、收支報告(須由項目負責人及機構負責人簽署確認並附有機構蓋章)及活動資料(例如刊物、相片等)。
13.14 活動資料的要求:
a. 獲資助機構需就獲資助項目中的所有活動作媒體資料記錄,例如:製作相片集,短影片集等;
b. 獲資助機構須就獲資助項目拍攝不少於10張照片,及;
c. 在活動結束後提交一段1分鐘的活動記錄短片;
d. 獲資助機構須在活動結束後在機構的相關媒體平台作活動成果展出及宣傳;
e. 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使用獲資助機構所提交的任何活動資料於各傳播媒體作推廣基金之用,包括及不限於上載到大灣區青年基金網站及相關媒體作宣傳用途。獲資助機構亦須確保 項目的參加者同意大灣區青年基金可使用資助機構所提交的相片及影片作推廣大灣區青年基金之用。
13.15 若受惠者在活動進行中在個人的社交媒體平台上分享了參加核准項目的信息,獲資助機構可在活動報告上,通過截圖的形式附上供基金作活動記錄之用;
13.16 大灣區青年基金亦有權適當地參與核准項目的活動,以評估項目的執行成效,例如項目開展的事前講座、訓練活動、簡介會、分享會等。
13.17 因應有關項目而出版的刊物及影音製作,不得侵犯他人版權或知識產權,並且不可作販賣用途,違者須自行承擔責任。
13.18 在遞交項目申請予大灣區青年基金前,申請機構須確認所有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正確無誤。大灣區青年基金如在申請截止後發現機構遞交的資料有誤或有虛報的情況,大灣區青年基金將取消該機構的申請資格及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13.19 如有需要,獲資助機構須協助宣傳大灣區青年基金舉辦的其他青年活動。

14 撤銷申請
14.1 獲資助機構可在接獲上述申請結果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出撤回申請。撤回一經作出,不能取消。
14.2 大灣區青年基金在收到獲資助機構的撤回申請通知後,大灣區青年基金所給予的任何批准、有條件批准或原則上批准即告無效。

15 暫停、扣減或終止資助
15.1 大灣區青年基金保留權利,可暫停、扣減或終止對核准項目的資助,或在出現任何違規情況時終止協議。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放棄推行核准的項目,或持續或公然地不遵從核准項目協議進行整個或部分項目;
b. 獲資助機構清盤或破產;
c. 獲資助機構或其涉及核准項目的任何執行人員被發現觸犯任何香港法例及/或《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任何罪行及其他違法行為;
d. 獲資助機構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報告,又或提交的任何上述報告不符合大灣區青年基金規定;
e. 未按照大灣區青年基金核准預算使用核准資助款項的任何部分;
f. 獲資助機構在項目行政處理上有嚴重不當的地方;
g. 未能滿足或違反基金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
h. 鑑於公眾利益,大灣區青年基金認為應終止核准項目。
15.2 若獲資助機構在執行核准項目過程中出現任何上述情況,大灣區青年基金會將之記錄在案,作為日後審批同一機構申請資助計劃時的參考資料。
15.3 核准項目的活動範圍和規模如事先經大灣區青年基金書面批准作出縮減,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根據活動的縮減範圍和規模,扣減核准資助額。大灣區青年基金可全權決定最終批出的資助額。
15.4 若大灣區青年基金決定撤銷或終止對核准項目的資助,獲資助機構須在一個月內向大灣區青年基金退還所有已收取的撥款。
15.5 若獲資助機構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導致項目須終止的情況,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書面說明相關情況,並在一個月內退還大灣區青年基金已撥出的所有資助。

16 索償及責任
16.1 大灣區青年基金不會為獲資助項目引致的索償及法律責任承擔任何責任。
16.2 大灣區青年基金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承擔核准項目出現的任何虧損所引致的責任。獲資助機構須承擔獲資助項目出現的任何虧損所引致的責任。獲資助機構如合理地預計項目的開支總額會超出原來的預算開支,不論超支數額為何,均應即時通知大灣區青年基金辦事處。此外,獲資助機構須自行填補差額,以完成獲資助項目。

17 查詢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以下列方式聯絡大灣區共同家園青年公益基金辦事處:
電話:2210 9618 或2210 9609
傳真:2561 8669
電郵:application@gbayouth.org.hk
地址:香港上環德輔道西9號16樓

大灣區共同家園青年公益基金
2025年1月